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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
 
法規名稱: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公告字號:金管銀合字第 1023000483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為配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並依據前行政院消保會九十九年九
月二十三日「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
」審查會議決議,將上開現行規範分別訂為「個人購屋」、「個人購車」等兩個獨立
之定型化契約規範,俾利消費者選用,爰研訂「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草案,以明確規範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本草案共計三十一
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十五點,不得記載事項十六點,其重點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一)明定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借款利率之內涵及利息之計算
      方式。(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
(二)明定借款利率調整之通知,未如期告知時之利率計算方式,及借款人得向金融
      機構索取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表。(第五點)
(三)明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第六點)
(四)為避免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或調解聲請期間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明定符
      合自用住宅借款特約條款者,金融機構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
      之權利,另對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金融機
      構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第七點)
(五)明定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之範圍及辦理抵銷之順序,如為行使債權抵銷之意思
      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第八點)
(六)明定金融機構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含保證人)
      資料時之責任與義務。(第十點)
(七)明定金融機構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有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之義務與責任;另金
      融機構將與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依法令規定委外協助處理,應督促受委託人
      資料利用保密之責任。(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第一點)
(二)明定不得約定已簽具借據或借款憑證之借款人提供票據作為擔保。(第三點)
(三)明定不得約定概括授權金融機構得就借款人及保證人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第五點)
(四)明定不得約定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時,僅由金融機構登帳扣抵即生抵銷效力。
      (第六點)
(五)明定金融機構不得使用「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於契約存續期間任意調整借款
      人之利率。(第八點)
(六)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所稱自用住宅放款,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
      人;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一般保證人;如無保證人書面同意者,
      其約定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第十一點、第十二
      點、第十四點)
(七)明定不得約定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給付違約金,但另提供優惠貸款條件及限制清
      償期間者,不在此限。(第十六點)

   1       一、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新臺幣_____元整,金融機構應依下列方
               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借款人在金融機構開設_____之____存款第_
                       __號帳戶。
               □(二)撥付借款人指定之__存款第_____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四)依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2       二、借款期間
               本借款期間_年_月,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民國_年_月_日止
               。

   3       三、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
               載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_年(_個月)按月付息,自第__年
                       (_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借貸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
                       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
               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金融機構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
               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__款計付借
                 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計付借款利
                 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__年(或___月)內提
                 前_____(請金融機構敘明係「清償本金」或「清償全部本金
                 」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
                 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_____________。(註:
                 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
                 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
                 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4       四、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
                       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
                       _%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
                       (或其他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
                       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___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機構
               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
               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訂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
                       以每日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
                       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
                       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
                       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
                       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5       五、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日(不得超過十
               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如
               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
               、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
               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
               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
               構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
               用前三項之約定。

   6       六、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
               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
               違約金。
               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
               契約中約定:
               □(一)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金融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
                       定金額之違約金,但不得按「每月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
                       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
               金融機構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
               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利息之計收標準應於契約中約定,且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

   7       七、自用住宅借款特約條款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訂有借款人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
               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者,於符合下列各款條
               件時,金融機構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一)借款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
                 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
                 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1.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
                   還。
                 2.積欠之本金,仍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借款人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借款人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金
               融機構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金融機構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
               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
               借款人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點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
               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
               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
               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
               設定擔保向金融機構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8       八、抵銷權之行使
               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
               條款規定視為到期,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金融機構之各
               種存款及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
               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金融機構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
               其對金融機構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金融機構對保證
               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金融機構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及保
               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
               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金融機構之債權於金融
                 機構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9       九、住所變更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10      十、個人資料之利用
               金融機構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
               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金融機構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
                 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金融機構得將借款人及保
               證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及受金融機構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金融機構
               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金融機構
               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金融機構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
               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及保證人。
               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如遭金融機構以外之機構
               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
               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
               形時,金融機構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
               名單。

   11      十一、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
                 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
                 。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2      十二、委外業務之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
                 ,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13      十三、服務專線
                 金融機構之服務專線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金融機構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14      十四、管轄法院之約定
                 本借款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5      十五、契約之交付
                 借款契約正本乙式_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
                 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
                 本由金融機構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