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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核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耕地」或「自耕地」之認定方式
核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耕地」或「自耕地」之認定方式
2013-08-13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2027569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51 期 29841 頁
相關法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5、17、19 條(91.05.15)
要  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耕地」或「自耕地」,
          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規範經編定、劃定為農、
          漁、牧使用之土地者言
全文內容:有關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擴大家庭農場
          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者,該
          項所稱「耕地」及「自耕地」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依法供農、漁、牧使用之土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三、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
              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一、二規定之用地。
          四、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
              權」,所稱耕地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至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係指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上開
              土地以外之情形。

資料來源:法源電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