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1353號
修正「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 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外國公司 登記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辦事處登記者,不得申辦土地登記。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