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函釋
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關於國私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筆土地案件,請依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及說明辦理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112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24371號函

101-11-20

 

主旨:關於國私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筆土地案件,請依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及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檢送「國私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筆土地案件處理流程圖」乙份。

二、案件處理程序重點如下:

(一)貴處(分處)業務(處分)單位於接獲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筆土地之存證信函通知時應即(4小時內)移請計價單位於1日內完成概估國有土地價格。

 

(二)計價單位完成概估價格後應於1日內由副處長以上(主任)召集會議決定是否主張優先承購或訴請共有物分割或領取出售價款。

 

(三)需聲請假處分者,應於接獲存證信函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遞狀聲請,並同步進行訴請共有物分割事宜。

(四)上述業務如需檢附本局之民事委任書時,貴處(分處)為爭取時效,得逕行使用本局已核發用印之空白民事委任書。

三、主張優先購買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聲請假處分之擔保金由 貴處(分處)之年度業務費先行支應,倘不足,需本局援撥時,分處得逕報本局辦理,以爭取處理時效。另為因應相關經費均無法支應情形,本局將另案研議陳報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以保管收入款項先行墊支。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