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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司法院 釋字第 740 號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740

解釋日期:民國 105 10 21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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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

 

文:

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