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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有關持葡萄牙護照之申請人,是否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5年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50403036號函

 

【要  旨】有關持葡萄牙護照之申請人,是否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所稱「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

【內  容】

        一、(略)

        二、(略)

三、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疑義1節,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105年1月14日陸港字第1059900324號函釋略以:「二、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2項對於澳門居民之定義係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爰本條例所稱之『葡萄牙護照』須符合兩項要件,即『取得時間為1999年12月20日前』及『簽發地為澳門』者,倘為續期、重新申請之『葡萄牙護照』,可提具初次取得葡萄牙護照日期為1999年12月20日前之證明,即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四、......建議請○君出具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開立並經我澳門事務處驗證之證明書,記事部分並應載有『上述人士曾持有由前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的葡萄牙旅行證件,簽發日期○年○月○日』等相關文字,以判別其葡萄牙護照之取得日期,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前,仍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在臺之權利義務均應適用『澳門居民』之相關規定;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含)後,則非屬本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有關澳門居民身分認定事宜,請依上開函辦理。

        四、(略)

部長 陳威仁 公布日期 2016/1/29

資料來源: 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