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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以先購後售土地之方式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以購買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事關權益,提請注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旨意,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故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同條第2項有關先購後售,既準用第1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或自其配偶受贈他筆土地後再出售,與上開條文規定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應以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立法旨意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