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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市內農業用地如於取得後2年內移轉時,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方可免徵奢侈稅。

都市內農業用地如於取得後2年內移轉時,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方可免徵奢侈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係對300萬元以上汽車、私人飛機、遊艇;50萬元以上的高級俱樂部、高爾夫球證、家具等均加徵10%的奢侈稅。對2年內頻繁買賣非自用住宅用地、建築用地課徵10%到15%的交易稅,由國稅局負責稽徵,惟該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11日起停止課徵。 該局指出,對於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的都市內農業用地,除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才可免徵奢侈稅。而所謂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農業土地作農業使用,於移轉時,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並發給「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就可持憑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免除課徵奢侈稅。但如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必需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課徵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