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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農舍屬房屋稅稞稅範圍須課徵房屋稅

[農舍屬房屋稅稞稅範圍須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建築物,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申報設立稅籍,並按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農舍如符合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均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稅籍,如符合減免房屋稅條件者,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則只能從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