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一順序親等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且同屬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繼承人及應繼分應如何認定之疑義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4001670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2015-07-01)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1139、1140、1176 條(104.06.10)
要 旨: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如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宜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主 旨:有關被繼承人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部分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同屬親等較近之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者,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就應如何認定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