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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 號

行政規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2 日
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 號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 條第4 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