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規函釋
法規函釋 Legal interpretations
律師訴訟明細應先申報

律師訴訟明細應先申報  高雄國稅局:防止所得歸戶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前(二十一)日表示,為避免律師所得歸戶錯誤,在一百零四年二月底前,主事務所位於高雄市的各律師事務所,應準備其受僱律師的承辦案件訴訟明細,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事先申請報備。

國稅局指出,律師事務所應將其受僱律師承辦的各級法院、訴願會的判決、裁定或決定等訴訟案件的相關資料,依照律師的姓名及判決、裁定或決定的機關填寫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國稅局稅務資訊科申請報備。此外,若受僱律師是承辦外縣市法院判決的案件,也可以向該案件法院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以避免誤歸受僱律師的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在律師課稅所得資料方面,律師所得歸屬年度通常是以其承辦案件的判決年度來判斷,且所得額的多寡是依照每一個審級結案判決年度律師們的收入及費用標準來核定。不過,受僱律師的所得,參照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的說明,受僱律師是受僱用經常擔任、執行所指定的工作,且非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其所取得的報酬應屬於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說明,薪資所得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包含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人的所得,然實務上多將受僱律師所得誤歸為其個人的執行業務所得,而造成必須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先向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