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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利用提起行政救濟趁機脫產,國稅局即時聲請假扣押成功徵起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捐徵起,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保全稅捐債權。
 
中區國稅局說明,經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短漏報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徵本稅及罰鍰共新臺幣14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核定通知書、相關裁處書及繳款書後,於112年12月20日申請復查。為避免甲君藉由提起行政救濟逃避稅捐繳納,該局將該案列為高風險案件,旋於同年12月25日接獲地方稅務局通報,甲君申報移轉其名下2戶房地,中區國稅局並發現甲君除移轉該2筆不動產外,其未出售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如移轉該2戶房地後,其剩餘財產價值已不足以繳清所欠稅捐,顯有藉行政救濟期間進行脫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跡象,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於同年12月27日向管轄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就甲君的財產在欠稅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法院裁定獲准後,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 ,即時扣押其名下財產。甲君遂於113年1月間全數繳清所欠本稅及罰鍰,並撤回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如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切勿取巧,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蓄意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損及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