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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核釋他益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下稱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二、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三、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五、信託房地並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主管之人權保障業務,該部成立人權工作小組,該小組112年12月15日會議中,與會委員針對實務上身心障礙者之父母將所居住之不動產交付信託,並以身心障礙子女為受益人,以確保該子女於父母死亡後,仍可繼續居住該信託不動產之案件,建請財政部評估此類他益信託房地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經該部研議,上開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與現行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房地,符合一定要件者,已得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案況類同,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僅受益人非為委託人(即他益信託)。為確保此類案件之委託人(父母)死亡後,仍可達成以信託方式照顧身心障礙子女之目的,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該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