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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扣除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合法節稅看過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財產較少,可經由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具有合法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前揭民法規定,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都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範圍內,所以在計算遺產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要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基礎。另外,婚後取得的財產已享有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者,例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因已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享有特定扣除額,如再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會有重複扣除的情形,故應依財政部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規定,減除重複扣除部分。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