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禁止處分登記,須待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擔保始可塗銷。該擔保品為本人提供者,應檢具提供擔保品之申請書;若由第三人提供,則另外填寫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於擔保品設定質權或抵押權後,即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經該局核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新臺幣20萬元,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同時為保全稅捐對甲君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某甲雖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且每期皆如期繳納,因該筆欠稅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須甲君繳清欠稅款或提供本人(第三人)相當欠稅款之財產設定擔保後即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應納稅款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或提供足額擔保,避免財產受禁止處分,影響移轉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