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年7月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年7月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4,100,000元(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元)。(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年1月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年8月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年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9月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