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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應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課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請民眾注意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避免因逾期未補送而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之復查決定不服,於112年10月16日至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應於112年11月15日〔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112年10月17日)起算30日〕前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該部亦發函通知甲君應依限補送資料,惟甲君逾期未補附,乃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作成不受理決定,並寄發「訴願不受理」決定書予甲君。
該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線上聲明功能以免遲誤提起訴願期限,國稅局於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載有財政部網站「線上聲明訴願」功能之連結路徑(https://www.mof.gov.tw/便民服務/訴願及促參申訴/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及提供QRCode 方便民眾使用。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