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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其銀行存款經提領,繼承人如不能證明該存款之資金用途,所提領存款,恐將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生前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經密集提領現金共700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之款項全數用於支付甲君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示50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倘國稅局查證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則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差額650萬元(700萬元-50萬元)依法將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針對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療及看護等費用,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保留該等費用相關單據,俾證明提領存款之資金用途。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