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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請注意戶籍設立時間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後,雖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出售原有住宅用地,但因新購自用住宅用地時,於原有住宅用地無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有戶籍,致出售地不符自用住宅要件,遭否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購買及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大於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並於2年內將戶籍遷入重購地,且於重購時出售地有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申請。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中壢分局
上版日期:113-01-24

下版日期:1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