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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給付的年終獎金,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其父親於111年底過世,今(113)年收到受僱公司開立的11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經詢問公司,是公司發給父親111年的年終獎金,已扣繳5%稅款,該筆年終獎金要補報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司才給付的年終獎金,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非薪資所得,應由繼承人補報遺產稅。公司誤開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可於補報遺產稅後,持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請公司註銷並退還溢扣稅款,公司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於111年11月25日過世,受僱公司於112年1月15日發給甲111年度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繳稅款5,000元,給付所得淨額95,000元,於113年1月31日開立扣繳憑單並申報在案,是繼承人乙應將100,000元併入甲的遺產補報遺產稅,並請受僱公司退還溢扣繳稅款5,000元,另由受僱公司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00元稅款。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