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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房地合一稅適用優惠稅率有條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最高稅率為45%,如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要件,可適用20%之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為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房地合一2.0自1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個人出售房地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之「短期交易」分別以稅率45%、35%課稅,但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緊急情勢,需要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可適用20%之優惠稅率,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之授權,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7款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屋、土地之情形,分別為: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因素,而出售該房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六、房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5月購入桃園市A房地,嗣於111年8月出售,其於111年9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行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地之適用稅率20%,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約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甲君於98年間購入臺北市南港區房地,即將其戶籍遷入後不曾遷出,甲君持有桃園市A房地期間並未辦竣戶籍登記,也沒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另外,甲君之戶籍地南港區房地距甲君工作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僅約3公里,上述桃園市A房地距甲君工作地點約52公里,車程時間約1.5小時相較,依一般社會經驗,難認甲君因工作關係所需而購置桃園市A房地,乃經該局審核認定甲君出售上述桃園市房地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及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公告規定,應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約45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公司結束營業離職,致無法繳交貸款而出售,應適用20%稅率課稅。經該局以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桃園市A房地,不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第1款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規範要件,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呼籲,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始可適用20%較低之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否則將遭補徵稅額。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