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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行籌措現金繳納,亦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稅款。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女C、D等3人。其中繼承人C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B及D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國稅局於其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