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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物抵繳需現金繳納困難始能適用

申請實物抵繳需現金繳納困難始能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受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稅額30萬元以上,即可申請實物抵繳,其實申請實物抵繳除稅額在30萬元以上外,尚需有繳現困難之情事,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又部分民眾於國稅局函請說明其現金繳納困難理由時,主張被繼承人遺有現金(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現金)或銀行存款,係作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扣除額或喪葬扣除額之用;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所規範之扣除額,其本意係考量我國傳統民情以及被繼承人喪葬需要等,故予以調整遺產稅稅基,用以計算應繳納的遺產稅,此與「現金繳納困難」理由意旨不同。因此如被繼承人遺有現金及銀行存款,而納稅義務人又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證明無法以該部分繳納遺產稅時,如該現金及銀行存款金額大於應繳納之遺產稅額,即無實物抵繳之適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其中遺有銀行存款75萬元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乙現金150萬元,則納稅義務人需對上揭225萬元(即75萬元+150萬元),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確實無法以之繳納,始得申請實物抵繳;否則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067】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林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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