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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其死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其死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其生存配偶或其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該類股票面額部分作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持有公司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奬勵投資條例所發行之盈餘轉增資緩課股票,取得年度並不課稅,但應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時,如作為遺產分配時(繼承),原則上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但如果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則以遺產分配時之時價計算所得;至於時價之認定,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格為準,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為準。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緩課股票,其生存配偶或其他繼承人應注意依據上開規定計算所得,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06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1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5301&ctNode=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