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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贈與財物 國稅局:父母各自贈與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課稅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 國稅局:父母各自贈與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前(二十一)日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結婚前後六個月內)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加上贈與稅每年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則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六百四十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一般民眾對法條中所稱「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究竟是指父母合計贈與一百萬元抑或分別贈與一百萬元,有所疑義。參照財政部85年04月10日台財稅字第850161844號函釋,係指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一百萬元以下之財物。

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1361號判決財政部85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850726345號函釋,婚嫁時之認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本諸職權就個案事實分別認定。依臺灣民間習俗,所謂婚嫁時大致上約自訂婚日起至女方歸寧日止,惟父母對子女婚嫁時之贈與如為不動產者,當有於婚後始完成登記者。稅捐機關基於此一事實之考量,認為所稱婚嫁時應以結婚前後半年始為恰當,經核該認定兼顧法律規定及不動產登記實務之需要,自屬合情合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父母如有較寬裕資金,可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各自贈與一百萬元,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時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本文、第2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因此該名子女當年度受贈金額計達六百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