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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之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其強制執行。惟該局於審核申請文件時,發現部分債權人於申請書或委任書上蓋用之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章之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於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其得表彰之使用權限已受限制,應不得適用於行政機關之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該局提醒,國稅局提供債權人跨區局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的便民服務,民眾可就近選擇各地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惟申請查調時務必備齊相關文件,並留意債權人之印章是否有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維自身權益,並避免無法申請而舟車勞頓。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