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