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交易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所得適用稅率如下: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2年者,稅率為35%。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不符合者,則屬非居住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間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11年間將該房地出售,甲君自行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所得1,500萬元,並依持有A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按居住者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稅款 300萬元(1,500萬元x20%),嗣經該局查得甲君於交易年度(111年)在我國境內並無戶籍,亦未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核屬非居住者,爰按適用稅率35%重新核算應納稅額為525萬元(1,500萬元x35%),並向甲君補徵稅款225萬元(525萬元-3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據以按適用之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