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