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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擬以一定比例成交金額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加強核實課稅
豪宅擬以一定比例成交金額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加強核實課稅
 
財政部前(二十三)日表示,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已經出爐,其中針對雙北市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或雙北以外地區五千萬元以上豪宅,新增以房屋成交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規定。

財政部表示,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民眾在出售房屋時,如果能夠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在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面,依法核實認定。而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面,針對未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新增以房屋成交金額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規定,避免造成核定所得額常有偏低及未符實際情形。

財政部指出,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若是該房地屬於雙北市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或雙北以外地區五千萬元以上成交者,應以查得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該收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所得額。且為遏止投機客炒作房地市場,首先將針對台北市豪宅交易全面按實際成交價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此外參照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字第831581093號函的說明,個人出售房地所提出的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後,卻因未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差價,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又個人所支付的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等,依財政部101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8250號函的說明,得將該筆費用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