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如果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是否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將視被繼承人取得土地的日期及原因而定。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於劃設前已持有,或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而持有,且自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否則須按比例抵繳,抵繳稅款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王君經國稅局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因王君未遺有現金及存款,繼承人申請以王君遺產中未遭占用的甲地號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現以三種情境計算抵繳遺產稅限額:(如附表)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實物抵繳不必全部繼承人都同意,如果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而且該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者與他人持分共有的,只要有過半數的繼承人且這些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半數同意,或者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