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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惟抵繳之稅額,須比較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除於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較死亡日高者得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繼承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上市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抵繳稅款:

一、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抵繳遺產稅。

二、甲君申請抵繳日A股票之收盤價倘為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則該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A股票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2,500萬元)】,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