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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需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實在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稅款,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期3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後,義務人除須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外,還要自行負擔執行程序所發生的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產生的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發生的行政費用等。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單,千萬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至執行分署說明並繳清稅款,才可避免日後遭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不僅影響個人信譽外,還須負擔額外的執行必要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