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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中之欠稅案件經更正應納稅額,仍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應納稅額者,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國稅局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因未依限繳納應納稅額,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該局核定補徵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30,000元,繳納期限至111年11月20日止,惟甲君於接獲補徵稅額繳款書後,未依限繳納稅款,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甲君向該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重新核定更正應納稅額為25,600元,該局遂通知行政執行分署更正執行,惟甲君仍須就更正後之應納稅額25,600元,核算因逾繳納期間所應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額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若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儘速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