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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國稅局:不免除設算租賃所得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使用 國稅局:不免除設算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無償向家中長輩借用房屋,經營公司,可否辦理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而免除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借用之房屋係供公司使用,公司性質上為法人組織,係屬房屋借與法人使用,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之他人定義,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本案民眾無償向長輩借用房屋供公司使用,雖實際上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涉及營業行為,不符合第二項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此外,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財政部賦稅署77年11月09日台稅一發字第770665851號函釋,個人應有部分財產既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他人營業使用之事實,不論有無收取租金或訂定租賃契約,即應設算租賃所得(稽徵機關應地調查鄰近房外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稅捐機關依個人應有部分財產核算其各年度租賃所得,歸課核定其綜合所得總額,即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