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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繳款能力拒不繳稅,得對其聲請拘提或管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商號滯欠多筆稅款,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惟查無可供執行標的,該商號負責人亦故意不到案說明,經蒐集相關資料,研判其應有繳納能力,爰請其家人轉告將聲請拘提或管收手段,終使該負責人出面繳清稅款,順利徵起稅捐。

中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商號滯欠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5年至107年營業稅計57萬餘元,於105年間陸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惟查該商號及負責人名下無存款及不動產,且名下車輛查無停放位置致徵起困難。行政執行分署通知該負責人到案說明,惟渠拒不出面,歷經該局與執行機關多次進行營業人現場執行,查得該商號仍屬正常營業,研判其應有能力繳納滯欠稅捐,故請家人轉達將向法院聲請對負責人拘提或管收。嗣該負責人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願意交出車輛1輛供拍賣抵稅,餘款申請分期繳納,並承諾於收到工程款後繳清欠稅,最後甲商號欠稅全數繳清,該局成功徵起稅捐。

該局強調,營業中營業人滯欠稅捐雖執行無著,仍將持續掌握其營業狀況,經確認有繳納能力,隨即提供營業資料供執行機關參考,以維護租稅公平,請欠稅人勿心存僥倖。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