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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股東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如股東未繳附,則不能辦理移轉登記。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8月30日辦理股東A君贈與股權130萬元與子女之移轉登記,未通知股東繳交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即予辦理移轉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處新臺幣5,000元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受理前述股權移轉登記時,務必檢視股東有無繳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切莫因股東贈與之股權價值低於贈與稅之免稅額,而誤以為可免通知繳驗,致違反規定而受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