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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111年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適用金額,依稅法規定,每年年底財政部會計算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因111年年底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112年上開金額均未調整,彙整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