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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須繳清稅捐或提供擔保,始得辦理塗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是以,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或罰鍰,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雖已申請復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使租稅債權獲得保全,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方式規避執行,得就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大額欠稅者,通知有關機關就其所有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應補稅額2,800萬元,繳款書於111年3月4日合法送達,限繳日期為同年4月20日,甲君並於111年4月20日申請復查,但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請地政機關就甲所有坐落桃園市房屋及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通知甲君。甲君不服表示已對該核定應補稅額申請復查在案,經該局說明因繳款書於111年3月4日合法送達,已生行政處分效力,甲君即負有租稅債務;甲君雖已依規定申請復查,但並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仍屬欠繳應納稅捐,該局為防租稅債權不能實現,自得就甲君名下所有房屋及土地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嗣後,甲君因有資金需求,為出售該房屋及土地辦理移轉過戶,繳清全數稅款,該局立即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資金需求,需出售財產變現,但因欠繳應納稅捐致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禁止處分,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時,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繳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