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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12 年 1 月 1 日 起, 18 至 20 歲持有自住房屋者將自行歸戶計算戶數。
江小姐來電詢問,民法修正案通過112年起18歲為成年,現在房屋稅課稅年度也是112年,名下自住房屋因子女成年自行歸戶,可否擇定其他戶為自住?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未超過3戶,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補充說明,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訂從11211起施行,而112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171日至112630日,兩者期間不同,因此1111231以前法定成年仍為20歲,未成年者持有之自住房屋仍受須與父母持有之自住房屋共同歸戶計算3戶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稅是按月核課,納稅人可先行檢視名下房屋課稅情形,自1121月起法定成年年齡下修,子女持有之自住房屋因成年自行歸戶以致異動者,可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自住房屋重行擇定,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1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