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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重購退稅」後,如需遷移戶籍有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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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去年因換屋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但因個人因素想將戶籍從新房子遷到朋友家,是否會被補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由稽徵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如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例如: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之一,如需遷出戶籍,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若全戶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科
發布日期:11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