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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僅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地價稅仍可申請按地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哦 !
詳細內容:
近來接到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1樓面積做生意營業使用,2樓以上面積供自住使用,房屋坐落基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若李先生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其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房屋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面積能夠明確劃分者,坐落基地即可依其地上建物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針對李先生的案例說明如下,其擁有一棟3層樓的透天房屋,1至3樓各層面積7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120平方公尺。李先生將1樓店面出租給朋友做生意營業使用,2樓以上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李先生可以申請2至3樓房屋面積所占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120×150/225),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餘40平方公尺則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如您符合上述條件,請於111年9月22日前向本局申請,以利今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或是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
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科
發布日期:11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