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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以 8 月 31 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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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其名下1筆土地即將簽約出售,當年地價稅應由誰負擔?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然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在9月1日以後才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稅務局舉例說明,葉先生將土地賣給林小姐,並於111年8月31日完成登記,也就是說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林小姐,地價稅以當年度8月31日於地政事務所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111年的地價稅就要由林小姐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能按持有期間比例約定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惟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私權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地價稅仍應向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
服務科
發布日期:11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