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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囤房稅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於111年3月24日經桃園市議會三讀通過,自111年7月1日起施行,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6戶以上者,房屋稅率將由每戶2.4%提高為3.6%,5戶以下者仍維持2.4%稅率課稅,影響約2萬戶,97.84%戶都不會受影響。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居住正義,實現租稅公平,本次修法是在既有的稅率2.4%基礎上,依持有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以符合量能課稅。為避免傷及無辜,明定非屬囤房性質之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勞工宿舍、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BOT案、公同共有房屋、專供停放車輛使用及起造人新建空置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3年期間等6類房屋,排除納入差別稅率戶數計算,維持按2.4%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本次修法將影響112年開徵的房屋稅,因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您持有不納入差別戶數計算之6類房屋,記得儘早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您對本次修法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科
發布日期:111–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