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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繼承人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係指具有特別犧牲性質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始不計入。當私設通路形成原因係為獲取建築許可而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已取得營建許可之利益,事實上縱有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仍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所指因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具有特別犧牲之私有既成巷道土地不同,是屬於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之土地。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7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甲君所遺5筆土地價值計新臺幣(下同)1億7千萬元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嗣經該局查得,系爭5筆土地經主管機關核認屬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私設通路,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本文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1億7千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5筆土地長年無償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無任何實際利益,不應計入遺產課稅。經該局以系爭5筆土地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作私設通路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已獲取營建許可之商業利益,不具特別犧牲性質,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是否因建築法規而設置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通路,若發現未列入遺產總額,應立即補報遺產稅,以免遭補徵稅款。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