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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之土地,經配偶贈與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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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先生因參與重劃取得應分配之土地,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適用減徵40%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後之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若重劃土地因配偶間贈與,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移轉予第三人,雖形式上移轉給第三人屬取得重劃土地後第二次移轉,惟基於配偶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之理由,配偶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故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服務科
發布日期: 1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