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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或讓與,所以於夫妻一方死亡時,必須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若未主張行使該項權利,稽徵機關便無從扣除;若嗣後配偶死亡,繼承人代後死亡的配偶,對先死亡一方的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申請,因於法未合,稽徵機關將無法照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剩餘財產5,000萬元(婚後財產),生存配偶乙君剩餘財產500萬元(婚後財產),若乙君未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000萬元後,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 5,000萬元-  2,000萬元)×10%〕;反之,若乙君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25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2〕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5萬元〔(5,000萬元-2,250萬元-2,00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也會消滅。

該局特別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免遭追繳稅賦。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