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必須重購時後售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才可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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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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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方便換屋,先行購買另一處房屋作為自用住宅使用,於2年內再出售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購買新地時,原持有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指出,近日有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係屬先購後售案件,因查先購土地完成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均無人設籍後售地,雖於出售前始將戶籍遷入,仍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欲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於買賣土地前,務必注意適用條件,才能達到節稅目的。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 03-3326181 轉2388洽詢。 |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稅務專欄
http://www.tytax.gov.tw/core/news/news_info.php?cntType=3&Id=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