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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應併入遺產報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常發現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僅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列入遺產申報,而漏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另每年贈與總額小於免稅額220萬元(111年調高至244萬元)免課徵贈與稅,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藉由前開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乃特別規定遺產稅的課徵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分別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及200萬元贈與兒子,因贈與配偶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兒子200萬元則未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故甲君於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0年死亡,其109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及兒子200萬元,合計1,20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須將甲君生前贈與的現金1,20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千萬別忘了要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述近親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有發生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罰。
 
資料來源/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18